醫聯體牽頭醫院應當推進醫聯體內數據信息的互聯互通,加強檢查檢驗的質量控制,提升檢查檢驗的同質化水平,實現檢查檢驗結果的互認共享。
北京市衛健委、市醫保局等四部門日前聯合發布《北京市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實施方案》(下稱《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指出,北京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在不影響疾病診療的前提下,對標有含本市在內的地區互認標識的檢查檢驗結果能認盡認。
本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的情況將納入本市醫療機構績效考核,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將本院醫務人員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的情況納入本機構績效分配考核機制。
互認項目包括醫學檢驗結果互認項目共181項,醫學影像檢查互認項目共300項。
要求全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機構內的互認工作管理制度,加強人員培訓,規范工作流程,按照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信息系統接口方案要求及編碼對照表(另行下發),分期分批進行醫療機構信息系統適配改造、前置機服務器準備、網絡專線鏈路開通、安全措施保障等工作,為有關醫務人員開展互認工作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及保障措施。
以下為全文:
北京市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提高醫療資源利用率,減輕人民群眾就醫負擔,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根據《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組織機制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本市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工作。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工作。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委托北京市醫學檢驗質量控制和改進中心、北京市臨床檢驗中心、北京市醫學影像質量控制和改進中心、北京市超聲醫學質量控制和改進中心制訂完善本市檢查檢驗項目質量評價指標、質量管理要求及統一的報告單樣式,并組織開展質量評價工作。市級質控中心可根據工作需要指導相應區級質控中心對轄區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按照市級質量評價標準完成質量評價工作。各區級質控組織應在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上級質控中心指導下加強本轄區本專業檢查檢驗項目的質量管理,定期規范開展質量評價工作,推動本轄區醫療機構提升檢查檢驗質量。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在職責范圍內推進本市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支持工作。各區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推進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支持工作。 北京市中醫藥管理局和軍隊衛生主管部門分別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市中醫和軍隊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工作。 全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機構內的互認工作管理制度,加強人員培訓,規范工作流程,按照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信息系統接口方案要求及編碼對照表(另行下發),分期分批進行醫療機構信息系統適配改造、前置機服務器準備、網絡專線鏈路開通、安全措施保障等工作,為有關醫務人員開展互認工作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及保障措施。 醫聯體牽頭醫院應當推進醫聯體內數據信息的互聯互通,加強檢查檢驗的質量控制,提升檢查檢驗的同質化水平,實現檢查檢驗結果的互認共享。 二、適用范圍及基本原則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檢查結果,是指通過超聲、X線、核磁共振成像、電生理、核醫學等手段對人體進行檢查,所得到的圖像或數據信息;所稱檢驗結果,是指對來自人體的材料進行生物學、微生物學、免疫學、化學、血液免疫學、血液學、生物物理學、細胞學等檢驗,所得到的數據信息。檢查檢驗結果不包括醫師出具的診斷結論。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二)基本原則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保障質量安全為底線,以質量控制合格為前提,以降低患者負擔為導向,以滿足診療需求為根本,以接診醫師判斷為標準”的原則,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 三、互認規則 1.互認區域。滿足北京市質量評價指標,并參加北京市醫學檢驗質量控制和改進中心、北京市臨床檢驗中心、北京市醫學影像質量控制和改進中心質量評價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互認范圍為全市。本市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由區級質控中心按照市級質量評價標準完成質量評價工作的,可列入全市互認范圍。中醫機構由北京市中醫藥管理局相關專業質控中心完成質量評價工作(二級及以下中醫機構由區級質控中心負責完成質量評價工作)。滿足區域(如:京津冀)質量評價指標,并參加相關區域對應專業質控中心質量評價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互認范圍為相關區域。 2.互認項目。 (一)醫學檢驗結果互認項目共181項(見附件1)。參與互認的檢查檢驗項目應當具備較好的穩定性,具有統一的技術標準,便于開展質量評價。 (二)醫學影像檢查互認項目共300項(見附件2)。參與互認的醫學影像檢查資料應做到檢查規范、部位正確、序列完整、圖像清晰、質量可靠、達到診斷要求(具有時效性),患者基本信息和檢查日期準確。應包括醫療機構影像檢查產生的、診療所需的無損DICOM格式影像和后處理影像以及影像科醫生簽發的報告。X線平片、胃腸及乳腺鉬靶產生的所有圖像均需上傳;CT產生的影像檢查資料,應上傳厚層及薄層圖像,除上傳原始影像以外還需上傳相應的后處理生成的影像;MR產生的影像檢查資料,應上傳檢查時生成的各序列影像,對于血管成像、功能性成像等序列,除上傳原始影像以外還需上傳相應的后處理生成的影像。醫療機構應保證提供的影像檢查圖像質量,對臨床醫療無利用價值的數據,應避免上傳,以減少冗余無效數據,節省存儲空間。 互認項目隨著醫療和信息化發展,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3.互認機構。 (一)醫學檢驗項目被互認的醫療機構需通過國家、省級室間質評。 (二)二級乙等及以下醫療機構間、二級甲等及以上醫療機構間醫學影像檢查結果予以互認。二級乙等及以下醫療機構對二級甲等及以上醫療機構醫學影像檢查結果予以認可。醫聯體內各醫療機構醫學影像檢查結果予以互認。如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的醫學影像檢查結果符合診斷結果的質量要求,三級醫院也可予以認可。 4.互認標識。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標志統一為HR。檢查檢驗項目參加相應專業市級質控組織開展的質量評價并合格的,醫療機構應當標注其相應的互認范圍+互認標識,如:“北京HR”“京津冀HR”等。需要采用英文標識的,采用互認范圍英文首字母+互認標識,如:北京市互認為“BJHR”,京津冀區域互認為“JJJHR”。如同一項目滿足多個互認范圍,則以最大范圍的名稱標注。未按要求參加質量評價或質量評價不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不得標注。 5.對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檢查檢驗結果符合互認條件、滿足診療需要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重復進行檢查檢驗。出現以下情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可以對相關項目進行重新檢查: (一)因病情變化,已有的檢查檢驗結果難以反映患者當前實際病情的; (二)檢查檢驗結果與疾病發展關聯程度高、變化較大或較快的; (三)檢查檢驗項目對于疾病診療意義重大的(如手術、輸血等重大醫療措施前); (四)已有的檢查檢驗結果與患者臨床表現、疾病診斷不符,難以滿足臨床診療需求的; (五)對已有檢查檢驗結果存疑的; (六)圖像質量和方法不能滿足診斷要求的醫學影像學檢查; (七)患者處于急診、急救等緊急狀態下的; (八)患者或其家屬要求進一步復查的; (九)涉及司法、傷殘及病退等鑒定的; (十)其他符合診療需要,確需復查的情形; (十一)系統數據異常或錯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質量管理 醫療機構開展檢查檢驗所使用的儀器設備、試劑耗材等應當符合有關要求,并按規定對儀器設備進行檢定、檢測、校準、穩定性測量和保養。醫療機構應當加強檢查檢驗科室的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并將質量管理情況作為科室負責人綜合目標考核的重要指標。醫療機構應當規范開展室內質量控制,并按照有關要求向同級質控組織及時、準確報送本機構室內質量控制情況等相關質量安全信息。本市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質控組織開展的質量評價。已標注互認標識的檢查檢驗項目參加相應質量評價的頻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同級質控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轄區醫療機構的檢查檢驗質量情況進行抽查。抽查工作應當以“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組織開展。 (二)強化政策落實 本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在不影響疾病診療的前提下,對標有含本市在內的地區互認標識的檢查檢驗結果能認盡認。醫務人員應當根據患者病情開具檢查檢驗醫囑。對于符合互認條件的檢查檢驗項目,不得以與其他項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關費用。鼓勵醫務人員結合臨床實際,在不影響疾病診療的前提下,對其他檢查檢驗結果予以互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加強醫患溝通,對于檢查檢驗項目未予互認的,應當做好解釋說明,充分告知復檢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轄區檢查檢驗能力建設,定期組織開展人員培訓、現場檢查、結果監控等工作,確保政策落實到位。本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的情況將納入本市醫療機構績效考核,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將本院醫務人員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的情況納入本機構績效分配考核機制。 (三)加強醫保管理 1.檢查檢驗結果即可滿足診療需要的,醫療機構按門(急)診診查收取相應的醫事服務費,不額外收費。 2.檢查檢驗結果符合互認要求,但確需相應檢查檢驗科室共同參與方可完成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的,可在收取醫事服務費的基礎上參照本院執行的價格政策加收院內會診費用。 3.檢查檢驗結果符合互認條件,但屬于本方案第三項可以重新檢查所規定情形,無法起到輔助診斷作用,確需重新檢查的,收取實際發生的醫療服務費用。 4.對于未定點醫療機構的檢驗結果可以互認,但費用不予報銷。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支付方式改革,引導醫療機構主動控制成本,加強醫療服務行為的縱向分析與橫向比較,強化醫保基金使用以質量評價為核心的激勵約束機制。同時,合理確定醫保基金預算總額,不因檢查檢驗結果互認調減區域總額預算和單個醫療機構預算總額。 (四)加強監督管理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有權通過查閱、記錄等方式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開展互認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醫療機構不得拒絕、阻礙或者隱瞞有關情況。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對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和資料共享情況進行監測,對問題突出的醫療機構提出改進要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同級質控組織定期梳理轄區醫療機構互認項目清單,并加強公示公開,便于醫療機構和社會公眾查詢了解。 對于違反有關規定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對于因檢查檢驗結果互認而產生糾紛的,各責任主體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偽造、變造、隱匿、涂改檢查檢驗結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違規主體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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