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監管立法迎來重大進展。
近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公布,明確今后五年立法工作藍圖。其中,醫療器械管理法首次列入立法規劃。 據悉,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共包括三類立法項目。第一類項目為“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共79件,第二類項目為“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共51件,第三類項目為“立法條件尚不完全具備、需要繼續研究論證的立法項目”,同時對積極研究推進環境(生態環境)法典和其他條件成熟領域的法典編纂工作作出部署安排。 其中,醫療器械管理法屬于第二類項目。 除醫療器械管理法外,醫藥領域還包括藥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醫療保障法等,后三者曾出現在此前發布的《全國人大常委會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中。 此前,國內尚無醫療器械管理方面的專門法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是目前我國針對醫療器械監管的重要行政法規。 具體時間線為: 2000年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6號公布《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2014年2月12日國務院第39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14年3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0號)發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1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21年2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9號)發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除上述條例外,醫療器械領域還出臺了一些重要的部門規章。 例如,新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實施后,為了加強醫療器械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規范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醫療器械安全、有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和《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并于去年5月起施行。 兩個辦法嚴格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要求,落實《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全面落實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制度,優化行政許可辦理流程,強化監督檢查措施,完善監督檢查手段,夯實企業主體責任,并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此外,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1年發布了《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30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公布的《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民眾支付能力不斷增強,醫療體系逐步完善,我國醫療器械行業增長迅速,已經成為全球第二大市場。據國家藥監局數據,我國2022年醫療器械主營業收入達到1.3萬億元。 同時,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改革持續優化,截至目前已批準230個創新醫療器械上市,部分產品達到國際領先水平。與快速發展的市場規模相比,監管維度尚需配套升級。 據人民日報健康客戶端報道,南開大學醫藥衛生法研究中心主任宋華琳表示:“目前我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屬于行政法規,其效力層級低于法律,制約了監管制度的設計和實施。從立法的現實基礎和國際經驗方面來看,《醫療器械管理法》是健全我國醫藥領域法律體系,補齊醫療器械監管短板的必然選擇。” 未來可考慮在立法中明確相關監管制度,并明確這些制度可由行政法規進行規范,有利于法律、法規的銜接和監管制度的延續。 整體來看,醫療器械領域監管類文件數量雖多,但其執行情況、約束力仍然有限。 人民日報健康客戶端報道,多位醫療器械企業負責人表示,目前醫療器械的標準已經接近有2000項,非常繁復且復雜,針對現階段部分企業無法達標的情況,部分地區相關部門不得不適當放寬執法標準。他們建議,如要專門立法,希望能夠考慮到現階段企業的基本情況,對現有的條例標準進行補充完善。 在醫療器械法規制度體系及標準建設方面,《“十四五”醫藥工業發展規劃 》中明確,健全質量監管體系。加強監管法規制度體系建設,根據《藥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加快配套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訂。持續實施藥品、醫療器械標準提高行動計劃,提升國家藥品標準、醫療器械標準整體水平,推進標準的國際協調。加快制定人工智能醫療器械、新型生物材料、新型分子診斷試劑等醫療器械標準。 國家藥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徐景和在今年7月召開的2023年醫療器械標準工作交流匯報會上指出,標準管理和分類管理是醫療器械監管的重要基礎性工作,要進一步完善標準體系,加強重點創新領域標準研制工作,強化標準制修訂全過程精細化管理,加強標準實施監督。要強化技術研究和標準化組織管理,加強標準化人才隊伍建設,構筑堅強有力的標準支撐體系。 待法規制度完善之后,醫療器械管理水平也將上升到新的層級。首次列入立法規劃,分屬第二類項目
國內器械市場高速發展,監管維度亟待升級
(文章來源于互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