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醫保局函〔2023〕174號
各市、自治州醫療保障局省藥品采購中心,省級公立醫療機構,各相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常態化制度化推進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工作,進一步降低群眾費用負擔,我省參與組建浙江等十六省(自治區)省際聯盟,開展了冠脈導引導管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現就執行中選結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一)醫療機構范圍
全省范圍內開展相關手術的**公立醫療機構(含軍隊醫療機構)以及參與報量的各類醫療機構。鼓勵未報量的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采購。
(二)產品范圍
浙江等16省(自治區)聯盟冠脈導引導管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目錄(詳見附件)。
二、執行時間
2023年9月1日起執行。
三、采購周期及協議采購量
(一)采購周期
冠脈導引導管類醫用耗材帶量采購中選結果采購周期為2年,自中選結果執行之日起計算。協議到期暫未續簽時,繼續按原協議執行。
(二)協議采購量
首年約定采購量按各醫療機構在浙江省際聯盟冠脈導引導管和冠脈導引導絲集中帶量采購報量系統(網址:http://122.224.212.214:50000/)確認的協議采購量為準。首年采購周期結束后,綜合考慮采購使用、市場供應、臨床需求等情況開展協議續簽工作,第二年協議采購量原則上不少于該中選產品上年度協議采購量。采購周期內,超出協議采購量的部分,中選企業仍需按中選價格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
四、采購要求
(一)配送關系維護和組織簽訂協議。省藥品采購中心要督促中選企業在“青海醫保服務平臺藥品耗材招采子系統”按中選價格掛網,及時完成配送關系建立,并做好平臺購銷協議維護設置工作。參加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的醫療機構必須與中選企業和其委托的配送企業在“青海醫保服務平臺藥品耗材招采子系統”簽訂購銷協議,簽訂三方協議由醫療機構發起,各市州醫保部門要督促本地區醫療機構及時簽訂中選產品購銷協議。采購協議原則上每年一簽。
(二)嚴格執行中選價格。各級公立醫療機構要及時消化清理原有庫存,做好中選品種的調價、備貨等銜接工作,執行之日起在“青海醫保服務平臺藥品耗材招采子系統”以中選價格進行采購,不得再次議價。
(三)優先使用中選產品。醫療機構要暢通中選產品進院渠道,中選產品直接納入各醫療機構醫用耗材采購目錄,不得以醫療機構醫用耗材使用品種數量、器械委員會評審為由影響中選產品的合理使用與供應保障。協議期內優先使用帶量采購中選產品,并不得在進院、庫存等環節向中選企業收取附加費用,確保完成協議采購量,協議采購量完成后,應從臨床合理使用出發,優先采購質優價宜的其他中選產品,直至采購周期屆滿。
(四)強化履約情況監測監管。中選企業應及時、保質、足量按要求組織生產,及時與配送企業、醫療機構建立配送關系,并向配送企業發送醫用耗材,滿足醫療機構臨床需求。各市州醫療保障部門要通過“青海省醫保服務平臺藥品耗材一體化管理系統”監管模塊密切監測中選產品的采購、配送情況,指導醫療機構按照協議有計劃地實施采購,同時防范用高價非中選產品替代中選產品的現象發生。
(五)其他事項。中選產品的采購貨款實行醫保基金與供貨企業直接結算,公立醫療機構在完成協議采購量后,應結合中選產品實際采購量繼續予以貨款直接結算。
五、工作要求
各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協調配合,落實好相關配套措施,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時間節點,做好醫用耗材集中采購中選結果落地實施工作,加強履約監管,推進集采結果落地實施。
附件:浙江等16省(自治區)聯盟冠脈導引導管集中帶量采購產品中選產品目錄
青海省醫療保障局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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