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下文簡稱"市監總局")于2024年5月出臺《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為規范網絡競爭行為提供明確指導。近日,市監總局從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查辦的案例中,公開了七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口腔醫美機構寧波鄞州藝星時代美容醫院有限公司商業混淆案。
《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2024年5月6日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1號公布,并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主要體現在鼓勵創新、規范網絡競爭、保護消費者權益、強化平臺責任、優化執法程序、明確法律責任等方面。
根據公開信息,寧波鄞州藝星時代美容醫院有限公司(下文簡稱"藝星公司")是一家提供口腔和醫美服務的整形機構。該公司為拓展業務、引流消費,長期在搜索網站進行口腔和醫美服務推廣。藝星公司通過購買關鍵詞的方式,將眾多競爭對手的口腔、美容醫院名稱設為搜索關鍵詞,并生成包含這些機構名稱的標題鏈接。當消費者搜索相關關鍵詞時,這些鏈接會優先展示,但點擊后卻會跳轉到藝星公司的廣告鏈接和客服對話頁面,誤導消費者認為這些鏈接與其搜索的競品機構有關聯。
圖源:信用中國(浙江)網
經調查認定,藝星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根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浙江省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藝星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5萬元罰款。
***《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七條 第二款:擅自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作為域名主體部分等網絡經營活動標識;第三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第(二)項: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第十八條 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市監總局在公告中指出,關鍵詞搜索是消費者在海量網絡信息中查找所需內容的主要方式,而關鍵詞推廣則是搜索引擎提供的一種營銷服務。根據《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經營者若擅自將他人具有影響力的商業標識用作搜索關鍵詞,且搜索結果可能導致消費者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與其存在特定聯系,將構成不正當競爭中的混淆行為。
市監總局強調,此次案件的查處旨在提醒經營者:在利用互聯網擴大宣傳和提升知名度時,必須恪守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嚴格遵守競爭行為的法律邊界,確保經營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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