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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上午,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立醫院原黨委書記胡世蓮犯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30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胡世蓮利用擔任安徽省立醫院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醫療設備及藥品采購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309.805346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世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坦白、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贓、違法所得**退繳,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胡世蓮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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