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國家化妝品抽樣檢驗工作中,經內蒙古自治區藥品檢驗研究院等單位檢驗,產品標簽標示為廣州紅鑫龍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紅鑫龍染發膏(紅色)等37批次化妝品不符合規定(見附件)。其中,廣州紅鑫龍化妝品有限公司提出樣品真實性異議申請,經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被抽檢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確為上述生產企業注冊或生產。上述企業提供虛假信息、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屬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查實后將依法從重從嚴處罰。
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化妝品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藥監局要求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上述不符合規定化妝品涉及的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等依法立案調查,責令相關企業立即依法采取風險控制措施并開展自查整改。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相關化妝品經營者立即停止經營上述化妝品,依法調查其進貨查驗記錄等情況,對違法產品進行追根溯源;發現違法行為的,依法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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