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眾號“山東高法”發布消息,山東省原衛生廳黨組成員、副廳長于富華因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于富華受賄一案由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2日進行了一審并公開宣判。經審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于富華利用擔任山東省衛生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濰坊醫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濰坊醫學院黨委書記、院長,山東中醫藥大學黨委書記,省委組織部副部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書記、廳長,省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省政府參事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調整、職工錄用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606.7589萬元。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于富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于富華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2022年11月,于富華被查;2023年5月,于富華被開除黨籍和公職。經查,于富華背棄初心使命,喪失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組織人事紀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為他人在人事方面謀取利益;踐踏紀法底線,以權謀私,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人事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通報指出,于富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公開簡歷顯示,于富華出生于1963年,早年長期在衛生系統工作。曾任:山東省泰山醫學院副院長,山東省衛生廳副廳長、黨組成員等職。1979年08月,山東大學醫學院(原山東醫學院)醫療系臨床醫學專業學生;1984年08月,山東省泰山醫學院放射系教研室助教、泰安市中心醫院放射科醫師;1987年08月,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原上海醫科大學)放射專業碩博連讀研究生;1991年07月,山東省泰山醫學院影像學教研室副主任、泰山醫學院附屬醫院CT室主任;1993年05月,山東省泰山醫學院放射系副主任;1995年12月,山東省泰山醫學院放射系主任;1999年03月,山東省泰山醫學院副院長、黨委委員,教授;2000年06月,山東省衛生廳副廳長、黨組成員;2006年09月,山東省濰坊醫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2008年06月,山東省濰坊醫學院黨委書記、院長;2009年12月,山東中醫藥大學黨委書記;2018年03月,山東省委組織部副部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黨組書記;2018年12月,山東省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黨組書記;2019年01月,山東省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2022年08月-2023年01月,山東省人民政府參事,之后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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