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下半年醫改工作主要包括六個方面20項具體任務。一是促進優質醫療資源擴容和區域均衡布局,二是深化以公益性為導向的公立醫院改革,三是促進多層次醫療保障有序銜接,四是推進醫藥領域改革和創新發展,五是健全公共衛生體系,六是發展壯大醫療衛生隊伍。 在20項具體任務中,明確由國家醫保局負責的任務共9項,涉及多層次醫療保障、支付方式改革、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藥品耗材集中帶量采購、醫藥領域綜合監管等多項內容。中國醫療保險(ID:zgylbxzzs)整理了國家醫保局負責的相關任務: 1.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和規范化管理 推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2023年度醫療服務價格調整評估,符合條件的在總量范圍內及時調整價格,優先將技術勞務價值為主的治療類、手術類和部分中醫醫療服務項目納入調整范圍。持續開展醫療服務價格指數編制和相關監測工作。對5個試點城市價格改革情況開展評估,啟動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省級試點。(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鞏固健全全民基本醫保 指導地方建立健全職工醫保門診共濟保障機制,開展普通門診統籌,加強正面宣傳和政策解讀。動態調整醫保藥品目錄。擴大跨省聯網定點醫藥機構范圍,落實異地就醫結算。推動具備條件的定點醫藥機構全部支持醫保電子憑證應用。(國家醫保局、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 完善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制度,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貧致貧長效機制。持續深入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總結評估試點情況,研究完善政策舉措。發展商業醫療保險,重點覆蓋基本醫保不予支付的費用。(國家醫保局、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稅務總局、金融監管總局、國家中醫藥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4.深化多元復合式醫保支付方式改革 在不少于70%的統籌地區開展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付費或按病種分值(DIP)付費改革。推進長期、慢性病住院醫療服務按床日付費工作,探索實施中醫優勢病種按病種付費。指導各地建立并完善病組/病種、權重/分值、系數等要素調整機制,完善協商談判、結余留用、特例單議和基金監管等配套機制,提高醫保基金使用效率。(國家醫保局、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5.常態化開展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 開展新批次國家組織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年內至少開展一批(含省際聯盟)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實現國家和省級集采藥品數合計達到450個。落實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醫保資金結余留用政策。強化公立醫療機構集采報量和執行的剛性約束,完善醫療機構內部考核辦法和薪酬機制,促進合理優先使用中選產品。完善醫藥集中采購平臺功能,實施醫藥價格監測工程。(國家醫保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6.完善促進分級診療的體制機制 探索對緊密型醫療聯合體實行醫保總額付費,加強監督考核,結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擔。鼓勵緊密型醫療聯合體建立藥品聯動管理機制,促進上下級醫療機構用藥銜接。有條件的地區可實行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縣聘鄉用”和“鄉聘村用”。開展醫療聯合體績效考核。推進二級及以上醫院實現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7.全面加強醫藥領域綜合監管 指導公立醫院黨組織強化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防范廉潔風險。制定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強醫藥衛生領域廉政建設的指導性文件。持續加強行風建設,推進全國醫藥領域腐敗問題治理長效機制建設,進一步凈化行業風氣。開展打擊欺詐騙保專項整治和種植牙收費治理。加強醫藥領域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監管。規范民營醫院發展。(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國家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8.支持藥品研發創新 明確醫藥產業鏈短板和支持重點,引導支持企業突破關鍵技術實現產業化,提升醫藥產業鏈配套水平和供應保障能力。持續推進優先審評審批工作。健全新藥價格形成機制。繼續發布鼓勵研發申報兒童藥品清單和鼓勵仿制藥品目錄。(國家藥監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9.加強藥品供應保障和質量監管 持續推進基本藥物優先配備使用。加強短缺藥品協同監測預警和分級應對。探索完善藥品流通新業態新模式,加快藥品流通行業創新發展。開展藥品臨床綜合評價,完善藥品使用監測工作機制,促進規范合理用藥。對國家組織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全覆蓋抽檢,開展疫苗生產企業全覆蓋巡查和血液制品生產企業抽查檢查。合理進口必要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研究完善“兩票制”有關政策措施。(國家藥監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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