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聞網訊 河北省醫療保障局最新發布《關于做好中藥配方顆粒掛網采購和醫保支付工作的通知》,通知對中藥配方顆粒掛網采購范圍、中藥配方顆粒醫保支付政策進行規定,通知中指出中藥配方顆粒不得在醫療機構以外銷售。
通知全文如下:
河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中藥配方顆粒掛網采購和醫保支付工作的通知
冀醫保規〔2022〕7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醫療保障局,雄安新區管委會公共服務局,省直三行業醫療保障管理部門,省本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
為更好滿足參保群眾用藥需求,規范中藥配方顆粒醫保管理,根據國家藥監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健委、國家醫保局《關于結束中藥配方顆粒試點工作的公告》和河北省藥監局、河北省中醫藥局、河北省衛健委、河北省醫保局《河北省中藥配方顆粒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文件精神,現就做好中藥配方顆粒掛網采購和醫保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藥配方顆粒掛網采購范圍
醫療機構銷售的符合國家或省質量標準的中藥配方顆粒(以下簡稱中藥配方顆粒),通過河北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以下簡稱省藥采平臺)采購交易。中藥配方顆粒掛網工作由省藥品集中采購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中藥配方顆粒不得在醫療機構以外銷售。
二、中藥配方顆粒醫保支付政策
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在省藥采平臺采購的符合國家或省質量標準的中藥配方顆粒,且與已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中藥飲片相對應的品種,納入河北省醫保支付范圍,按照乙類管理,個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統一確定為5%。定點醫療機構以最低掛網價格購進,可順加15%銷售。納入醫保支付范圍的中藥配方顆粒,按同一名稱管理,不區分生產企業。
三、工作要求
各級醫保部門要及時調整醫保信息系統,更新完善數據庫,確保中藥配方顆粒按規定采購使用。企業要按規定及時將中藥配方顆粒在省藥采平臺掛網并保證供應。定點醫療機構要根據臨床需要和參保人員需求,合理、規范使用中藥配方顆粒。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執行。2022年10月31日前,醫療機構可按現行模式采購國家或省質量標準的中藥配方顆粒,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定點醫療機構使用的原企業標準中藥配方顆粒,繼續按《河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將部分中藥配方顆粒納入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通知》(冀醫保字〔2019〕53號)、《河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將康仁堂等三家企業生產的部分中藥配方顆粒納入醫保支付范圍等事宜的通知》(冀醫保函〔2021〕53 號)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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