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內醫療水平的不斷提升,高端進口醫療器械的需求量與日俱增。醫療器械作為直接或者間接用于人體的儀器、設備、器具,與人們的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關,其生產、經營、使用有嚴格的管理制度,各類醫療器械進口商在進口時需嚴格按照相關要求進行申報。因此,醫療器械進口商及使用者特別需要注意醫療器械的備案與注冊、中文標識及說明書、入境檢驗檢疫等問題。
一、醫療器械備案和注冊問題。隨著進出口貿易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從事進口醫療器械的經營,但部分企業卻對產品的備案和注冊不甚了解,因此,國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對進口醫療器械備案和注冊進行了說明,其中向我國境內出口第一類醫療器械的境外生產企業,由其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指定我國境內的企業法人作為代理人,向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備案資料和備案人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準許該醫療器械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
向我國境內出口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境外生產企業,應當由其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指定我國境內的企業法人作為代理人,向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注冊申請資料和注冊申請人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準許該醫療器械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
二、中文標識及說明書問題。從以往的進口檢驗監管案例中可發現,進口醫療器械主要產品標識標志和中文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情況較多。根據國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進口的醫療器械應當有中文說明書、中文標簽,說明書、標簽應當符合本條例規定以及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并在說明書中載明醫療器械的原產地以及代理人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沒有中文說明書、中文標簽或者說明書、標簽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因此,進口商在產品進口前應及時更換中文標識,配上相應的中文說明書。